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相关文件 河北省文件
日期:05-08 来源:未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
(冀发[2016]30号)
特色小镇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造,具有明确产业定位、科技元素、文化内涵、生态特色、旅游业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呈现产业发展“特而精”、功能集成“聚而合”、建设形态“小而美”、运作机制“活而新”的鲜明特征。为加快打造体现河北特点、引领带动区域发展的特色小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建设特色小镇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特色小镇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孕育出的新事物,贯穿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基层的探索和实践。加快特色小镇建设,有利于破解资源瓶颈、聚集高端要素、促进创新创业,能够增加有效投资,带动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建设特色小镇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益探索。特色小镇是改革创新的产物,也是承接、推进改革的平台。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和创业者的创新热情和潜力,也能推动政府转变职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的开发建设格局。
(三)建设特色小镇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路径。特色小镇突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特色产业再造,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生力军。加快特色小镇建设,既能增加有效供给,又能创造新的需求;既能带动工农业发展,又能带动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既能推动产业加快聚集,又能补齐新兴产业发展短板,形成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
(四)建设特色小镇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特色小镇是联接城乡的重要节点和产城人文一体的复合载体。加快特色小镇建设,能够推动产业之间、产城之间、城乡之间融合发展,有利于落实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示范区功能定位,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提速农民就地城镇化进程,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形成独具魅力的城乡统筹发展新样板。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坚守发展和生态底线,注重特色打造,注重有效投资,注重示范引领,注重改革创新,加速要素集合、产业聚合、产城人文融合,努力把特色小镇打造成为经济增长新高地、产业升级新载体、城乡统筹新平台,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培育建设100个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功能叠加融合、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
(二)建设要求。
1.坚持规划引领。特色小镇不是行政区划单元的“镇”,也不是产业园区、景区的“区”,一般布局在城镇周边、景区周边、高铁站周边及交通轴沿线,适宜集聚产业和人口的地域。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特色小镇规划要突出特色打造,彰显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建筑特色、生态特色,形成“一镇一风格”;突出功能集成,推进“多规合一”,体现产城人文四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突出节约集约,合理界定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严格划定小镇边界,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聚集人口1万至3万人;突出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护重要历史遗存和民俗文化,挖掘文化底蕴,开发旅游资源,所有特色小镇要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并推行“景区+小镇”管理体制。
2.明确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特色产业集群和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兼顾皮衣皮具、红木家具、石雕、剪纸、乐器等历史经典产业。每个小镇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明确一个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有潜力的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差异定位、错位发展,挖掘内涵、衍生发展,做到极致、一流。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旅游产业类除外),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到同类特色小镇,增强特色产业集聚度,避免同质化竞争。
3.突出有效投资。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小镇要谋划一批建设项目,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第一年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金融、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创意、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对完不成考核目标任务的予以退出。
4.集聚高端要素。打破惯性思维和常规限制,根据产业定位量身定制政策,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吸引企业高管、科技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创新人才,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建设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5.创新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特色小镇。每个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注重引入龙头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鼓励采取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的发展模式。政府主要在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特色小镇。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书面材料。各县(市、区)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数额不搞平均分配,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三)动态管理。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推进。制定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兑现奖惩政策;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
(四)验收命名。制定《河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期,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城乡规划修编,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土地计划指标统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支持建设特色小镇的市、县(市、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优先保障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用于特色小镇。在全省农村全面开展“两改一清一拆”(改造城中村和永久保留村,改造危旧住宅,清垃圾杂物、庭院和残垣断壁,拆除违章建筑等)行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库,供需双方在省级平台对接交易,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二)强化财政扶持。省级财政用以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资金,优先对接支持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产业示范项目支持力度。省市县美丽乡村建设融资平台对相关特色小镇的美丽乡村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中心村申报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按照全省中心村建设示范点奖补标准给予重点支持,并纳入中心村建设示范点管理,对中心村建设示范县(市、区),再增加100万元奖补资金,专门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三)加大金融支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探索产业基金、私募股权、PPP等融资路径,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在特色小镇组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到特色小镇增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投资。加强特色小镇项目谋划,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沟通对接,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息贷款支持。
(四)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支持特色小镇完善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完善内部路网,打通外部交通连廊,提高特色小镇的通达性和便利性。加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供水设施建设,实现特色小镇供水管网、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全覆盖。完善电力、燃气设施,推进集中供气、集中供热或新能源供热。加大特色小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网络提速降费,提高宽带普及率,加快实现WiFi全覆盖。加强特色小镇道路绿化、生态隔离带、绿道绿廊和片林建设,构建“山水林田湖共同体”系统生态格局。合理配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特色小镇公共服务体系。
(五)支持试点示范。把特色小镇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国家相关改革试点,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和省相关改革试点政策,特色小镇优先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允许特色小镇先行先试。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建设有力的政策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委、省政府建立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副书记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金融办、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勇于改革创新,建立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结合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和政策扶持,支持特色小镇加快发展。
(三)加强督导考核。加强工作调度,组织考察培训,及时总结、评估特色小镇建设成果和有效做法,树立一批产业鲜明、主题突出的特色小镇,发挥好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有效投资、营业收入、新增税收、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等为主要指标,对特色小镇建设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各地要按季度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进行通报。
(四)搞好宣传推广。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浓厚氛围,调动市场主体和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树立典型、唱响品牌、提高知名度,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特色小镇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旅游强省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强化责任,形成合力,最大限度释放特色小镇的综合效益。
2、河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加快打造一批体现河北特点、引领带动区域发展的特色小镇,助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和旅游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特色产业集群和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兼顾皮衣皮具、红木家具、石雕、剪纸、乐器等历史经典产业。每个小镇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明确一个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有潜力的产业作为主攻方向,突出“一镇一主业”。
(二)规划布局:以现有城镇、景区、产业园区为依托,根据产业和人口聚集发展趋势和连片开发条件,合理确定规划布局。一般位于城镇周边、景区周边、高铁站周边及交通轴沿线,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严格划定小镇边界,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规划要注重特色打造,突出“一镇一风格”。
(三)有效投资: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金融、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创意、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15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第一年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四)功能定位:立足特色产业,培育独特文化,衍生旅游功能以及必需的社区功能,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有机融合。一般特色小镇要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加快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
(五)运作方式: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尽可能采取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的发展模式。政府引导和服务到位,统筹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方面工作。
(六)综合效益:创建过程中能够带动和形成大规模有效投资,建成后能够创造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营业收入,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说明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
(三)申报数量:总体上坚持上不封顶,不平均分配名额。为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每个县(市、区)每次申报数量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四)申报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甄别筛选,整体排序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审核分类:根据规划建设工作深度和实际进度,每批次分创建类、培育类两类审核确认。
(二)部门初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市申报材料提交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评估论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初审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确定备选名单。
(四)审定公布: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论证意见,将特色小镇创建、培育名单报请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审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定期监测: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以有效投资、营业收入、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数量为主要指标,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开展统一监测,实行季度和年度通报。
(二)动态管理:按照“批次创建、滚动实施、动态调整”原则,分类推进。对列入创建名单并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特色小镇,公布为年度达标小镇,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对列入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完成有效投资多、创建形象进度好的,次年可优先纳入创建名单。
(三)扶持指导: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的土地、财政、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创新等政策措施,并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结合职责分工,加强指导、辅导和督导。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第七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有广泛的知名度、公认度和影响力。
(二)验收程序:由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当地市政府提供的初验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专家组,经实地查看、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省联席会议审议。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经省联席会议审定合格的特色小镇,正式命名为省级特色小镇,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予河北省特色小镇牌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3、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创建类和培育类名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冀发〔2016〕30号)、《河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冀特镇联办〔2016〕1号)要求,经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按程序审定,现公布河北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创建类和培育类名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列入创建类的特色小镇要将概念性规划细化为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投资额度,于3月31日前由各市统一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创建类特色小镇要按年度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加速要素集合、产业聚合、产城人文融合,尽快打造成经济增长新高地、产业升级新载体、城乡统筹新平台。列入培育类的特色小镇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落实资金,尽早开工建设。创建和培育类小镇按照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具体统计要求另行通知),定期将有效投资、营业收入、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数量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指导,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支持特色小镇加快发展。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并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位特点,继续做好新的特色小镇谋划和申报工作。各县(市、区)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扶持政策,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创建工作按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有序推进。
三、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批次创建、滚动实施、动态调整”原则,对完成有效投资多、创建形象进度好、达到创建类条件的培育类特色小镇,由所在市提出申请,可优先纳入下一批次创建名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创建类特色小镇进行年度考核,连续2年未完成建设进度的小镇,退出创建名单。创建类特色小镇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达标后,即可按程序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验收,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
附件:河北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创建类和培育类名单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河北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创建类名单(30个)
石家庄市3个:栾城区航空小镇、平山县西柏坡红色旅游小镇、灵寿县漫山花溪旅游小镇。
承 德市2个:围场县皇家猎苑小镇、承德县德鸣大数据小镇。
张家口市2个:崇礼县冰雪文化小镇、察北区乳业小镇。
秦皇岛市2个:北戴河新区医疗康养旅游小镇、昌黎县干红小镇。
唐 山市4个:滦县滦州古城小镇、迁西县露营小镇、曹妃甸匠谷小镇、路北区陶瓷文化小镇。
廊 坊市4个:安次区第什里风筝小镇、永清县云裳小镇、安次区北田曼城国际小镇、香河县运河文化创客小镇。
保 定市5个:易县恋乡·太行水镇、涞水县四季圣诞小镇、白沟特色商贸小镇、涞水县京作古典家具艺术小镇、定兴县非遗小镇。
沧 州市2个:肃宁县华斯裘皮小镇、青县中古红木文化小镇。
衡 水市2个:武强县周窝音乐小镇、枣强县玫瑰小镇。
邢 台市2个:清河县羊绒小镇、宁晋县小河庄电缆小镇。
邯 郸市2个:馆陶县寿东粮画小镇、涉县赤水湾太行民俗小镇。
河北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培育类名单(52个)
石家庄市7个:正定县艺术小镇、正定县木都小镇、藁城区(滹沱河)康怡乐生态小镇、藁城区宫灯小镇、赞皇县天山电商主题小镇、新华区杜北生态健康小镇、高邑县物流小镇。
承 德市4个:丰宁县中国马镇、丰宁县汤河温泉小镇、滦平县古城国际庄园小镇、隆化县枫水满乡小镇。
张家口市3个:蔚县国际艺术小镇、怀来县鸡鸣驿国际旅游度假小镇、张北县光伏小镇。
秦皇岛市4个:青龙县满韵小镇、海港区秦皇印象小镇、山海关古御道明清文化旅游小镇、海港区圆明山生态小镇。
唐 山市4个:遵化市满清文化小镇、滦南县中国钢锹小镇、迁西县花乡果巷小镇、玉田县养生小镇。
廊 坊市6个:永清县幸福创新小镇、霸州市足球运动小镇、香河县机器人小镇、大厂县创意田园小镇、广阳区西部金融小镇、文安县鲁能生态健康小镇。
保 定市7个:涞水县健康谷小镇、清苑区好梦林水小镇、雄县京南花谷小镇、蠡县绒毛小镇、安国市药苑小镇、易县易文化小镇、易县燕都古城小镇。
沧 州市4个:任丘市中医文化小镇、沧州市武术文化小镇、吴桥县杂技旅游小镇、任丘市白洋淀水乡风情小镇。
衡 水市3个:景县广川董子文化小镇、枣强县吉祥文化小镇、景县智能物流装备小镇。
邢 台市5个:广宗县自行车风情小镇、内丘县太行山苹果小镇、邢台县路罗旅游康养小镇、宁晋县农机小镇、柏乡县牡丹小镇。
邯 郸市5个:曲周县世界童车小镇、魏县糖果小镇、磁县磁州童装小镇、鸡泽县辣椒小镇、曲周县循环农业示范小镇。
4、《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公布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名单的通知》冀建村〔2016〕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确定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元氏县殷村镇等100个镇为全省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现予以公布。
100个特色小城镇是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冀字〔2015〕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发〔2016〕7号)精神,按照提高质量、体现特色等要求,在政策、土地、及项目安排上予以支持,促进其提高建设发展的水平,到2020年,努力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小城镇。
附件: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名单
5、《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6〕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民政局、科技局、机构编制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非建制镇的特色小镇培育的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一、制定培育特色小城镇的实施方案
培育特色小城镇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按照到2020年建成经济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小城镇的要求,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纳入全省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大培育力度。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提升特色小城镇连接城乡、聚集产业、辐射带动的能力,培育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载体,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二、推进培育特色小城镇的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特色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特色产业、用地布局、交通体系等要与发展目标相适应,合理规划、科学安排产业发展区、公共服务区和居住区、旧镇区改造与新镇区建设等各功能区,处理好生产、生活、生态等要素关系,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二)培育特色产业。根据特色小城镇的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经济基础等条件,明确主导产业,强化产业支撑,提高小城镇发展能力。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扶持一批骨干企业、龙头企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引镇域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园区集聚,并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各市、县(市、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将适合在小城镇发展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在特色小城镇。
(三)完善基础设施。坚持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原则,推动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向特色小城镇延伸,发挥特色小城镇带动周边乡村的作用。加快完善特色小城镇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电力电信、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同步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提高特色小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镇。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绿色低碳、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四)发展社会事业。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完善办学及医疗条件,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农村人口向特色小城镇聚集。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为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小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五)提高建设水平。加强特色小城镇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挖掘、弘扬地方文化和建筑风格,切实保护好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以及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形成独具特色的小城镇建筑风格。强化特色小城镇住房建设及周边农民住宅的管理,合理控制建筑密度,保持优美的人居环境和特色风貌。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建成一批建筑精品,提升小城镇特色和品位。
(六)加强小城镇管理。各地要合理配置特色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人员,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强化特色小城镇规划监管,严格依据批准的规划组织项目建设,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搞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建立市政养护、园林管护、环卫保洁专业队伍。开展镇容镇貌综合治理,实施“两改一清一拆”行动,严肃整治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等行为,保持镇容镇貌的整洁有序。
三、落实培育特色小城镇的支持政策
(一)优先土地供应。各地要充分考虑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土地供应,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支持特色小城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解决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问题。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建设要建立镇一级财政,增强小城镇的发展活力。规范县与特色小城镇财政体制,推进县级财政简政放权,下沉资金管理权限,对于特色小城镇,可实行分税制体制,赋予特色小城镇财政更多自主权,激励特色小城镇更好更快发展。在特色小城镇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主要用于特色小城镇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小城镇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加大对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投入。全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参照县城建设标准和政策支持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利用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相关资金或股权投资基金,为特色小城镇建设融资提供支持。100个特色小城镇可与省市县美丽乡村融资平台积极对接,争取倾斜支持。
(三)整合相关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特色小城镇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财政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支持,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项目和专项资金,重点向100个特色小城镇倾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全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政策性和商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城镇的贷款规模,引导信贷资本对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建设给予支持。
四、强化培育特色小城镇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100个重点培育特色小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当地纳入重点培育范围特色小城镇的培育工作,加强工作指导。100个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做好组织推进工作。100个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镇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的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特色小城镇的实际和发展需要,赋予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把特色小城镇作为政策措施先行先试的试点和示范,国家和省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特色小城镇优先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允许特色小城镇先行突破,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利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
(三)提高管理效能。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绿色通道,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等工作,为特色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级部门在特色小城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依法委托特色小城镇行使职权。特色小城镇也要健全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三、金融政策
1、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建村[201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切实推进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育特色小镇和推动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好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不断加大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利用政策性金融支持,全面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明确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
1.支持以转移农业人口、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房建设或货币化安置;水网、电网、路网、信息网、供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水体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学校、医院、体育馆等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为促进小城镇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孵化园、众创空间等生产平台建设;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其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优先支持贫困地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将小城镇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以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作为优先支持对象,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保障融资需求。开辟办贷绿色通道,对相关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建立贷款项目库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项目培育工作,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对接,共同研究融资方案,落实建设承贷主体。申请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小城镇需要编制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分支机构提出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应编制本省(区、市)本年度已支持情况和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清单),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库(http://www.czjs.mohurd.gov.cn)。
四、加强项目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推动全国小城镇政策性金融支持工作,建立项目库,开展指导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进一步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县(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贷款,解决相关问题。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掌握政策性信贷资金申请、使用等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小城镇政策性贷款申请工作,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要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普及政策性贷款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分行要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建设实施主体提供重点项目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建村[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大力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小城镇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开发性金融支持是推动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部行协作,强化资金保障,全面提升小城镇的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加快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优先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6]221号)确定的127个特色小镇。
(二)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大力支持3675个重点镇建设,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完善一般小城镇的功能,将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基础设施水平较高的小城镇打造成特色小镇。
(三)着力推进大别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基本人居卫生条件改善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四)探索创新小城镇建设运营及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小城镇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以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邻里中心、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环境治理等设施建设。
(二)支持促进小城镇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众创空间、产品交易等生产平台建设;展示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支持促进小城镇宜居环境塑造和传统文化传承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镇村街巷整治、园林绿地建设等风貌提升工程;田园风光塑造、生态环境修复、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工程;传统街区修缮、传统村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等文化保护工程。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建设项目,确定融资方式和融资规模,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推荐备选项目。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项目对接和推荐,填写小城镇建设项目入库申报表(详见附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汇总项目申报表,于2017年3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http://www.charmingtown.cn)。
今后,应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表,并完成项目录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好的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五、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
(一)做好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将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适时编制相应的融资规划,做好项目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
(二)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确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等,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纳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优先推荐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创新融资模式,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将积极发挥“投、贷、债、租、证”的协同作用,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推动项目落地;鼓励大型央企、优质民企以市场化模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共同推进小城镇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要参照部行合作模式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小城镇建设信息,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将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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