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员工办喜事宴请同事?只可倡导不可强制

日期:01-11 来源:未知

 1月9日,有网友反映,山西运城新绛县有酒店最近下发了文件规定,酒店员工乔迁新居、孩子满月、老人过寿、购买新车等不准宴请同事,违者罚款2000元并退返所收全部礼金。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1月10日上午,涉事酒店公关部门的王经理称,这确实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

 
不准员工办喜事宴请同事,该规定曝出后,网上不少人都表示“强烈附议”“严重赞同”。这也确实切中了很多人的日常烦恼——同事办喜事,不能不随份子。这也给很多人带来了“两难”困境:去吧,给低了,人家脸色难看,给高了,自己吃不消;不去吧,会让人觉得不好相处。
 
现在涉事酒店管理方下令,统一禁止互相宴请,让很多人觉得这问题终于有解了:以后就算别人请了,也能借“有规定”为由找台阶下。
 
细看该酒店的规定,也算得上实事求是:并不是禁止一切同事间的交往,只是禁止小事大办,对于结婚、父母离世还是可以邀请单位的同事的,而非不讲人情地禁止一切宴请。这既可以维护同事间的人情交往,又能控制人情交往的频率,算是适当减负。
 
但需要指出的是,涉事酒店作此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越权行为,就算初衷再好也不可对员工如此强制。
 
应该说,酒店和员工的关系是劳动力关系,双方可以约定的只能是相互的劳动关系,而同事间的交往属于个人生活领域,酒店无权管理,把权力之手伸到员工的私人领域本身就是错误的,员工的私生活也不需要接受酒店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两个关键:一是在实体上要有法律依据,不能违法;二是在程序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所谓制度的内容,也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员工之间的相互请客送礼这样的私事并不包括在内。
 
相形之下,若涉事酒店稍作改动,将这所谓的禁止令从“管理规定”变为倡议书,通过领导带头,号召员工不再大搞请客随礼,也删去“对违反者罚款”的越权规定,完全可以形成良好风气。
 
作为用人单位,要清楚自己的权力边界在哪里,也要注意方式和手段,而不可把“反正是为大家好”作为权力任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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