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助轻生女子跳江被控故意杀人 律师:协助自杀属于无效承诺

日期:06-25 来源:未知

 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力明知将小华推下桥,可能会致人死亡,仍继续为之,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小华有自杀倾向,但她系未成年人,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力,非正常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

文|每日人物宋美璐 编辑王辉
 
4月24日凌晨1时许,19岁学生李力路过南宁市凌铁大桥时,看到一名15岁女生小华欲跳江轻生。由于害怕,小华请求李力推自己一把。李力照做后被正在不远处喝酒的黄先生看到,遂报警,小华送医后已无生命危险。6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李力。
 
 
南宁市凌铁大桥/图源网络
据南国早报报道,李力与小华并不相识,且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力明知将小华推下桥,可能会致人死亡,仍继续为之,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小华有自杀倾向,但她系未成年人,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力,非正常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李力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杀人,遂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事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网友认为小华自己想自杀,李力只是帮忙,故意杀人罪罪名过重。
 
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罪名合理,“李力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具备判断是非的能力,明知道会导致人死亡,还去做,就是故意杀人”。
 
除了罪名的争议,关于小华的争议也众说纷纭,小华此举是否算是教唆杀人罪?小华的未成年的身份是否是李力判罪的原因?
 
每日人物就此联系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超,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张超认为,此事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没有任何问题,法律上认定危及生命的承诺是无效承诺。但是关于小华是否是未成年对本案没有影响。
 
每日人物:此事中判定故意杀人罪是否合理?
 
张超:合理。首先被害人要求别人协助自己自杀,这种危害自己生命的承诺,在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一个无效承诺。所以说你基于所谓被害人的无效承诺,实施这样一种行为,你又明确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那你还这样去做,这种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我觉得从法律上来讲一点问题都没有。
 
每日人物:可以具体解释一下被害人承诺吗?
 
张超:打个很简单的比方,比如说我承诺让你打我,那你打了我到底还用不用来负责任。现在通俗来讲,被害人对自己人身权益的处分,在刑法上来讲的话,它只能处分到轻伤的程度。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把他打到一个轻伤之上程度的话,这个人也很有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如果仅仅是造成他轻伤之下的一个范围的话,就可以基于被害人的承诺,这个人就不需要负任何的一个法律责任。
 
每日人物:那这个女生在这里面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有人说应该判教唆杀人罪。
 
张超:不需要。教唆是指共同犯罪。女生是被害人身份,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女生自杀最多在民事赔偿的时候考虑一下,或者对男子量刑的时候从轻判罚,但是定义为故意杀人我觉得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每日人物:关于女生15岁未成年的年龄会不会加重男子的量刑?
 
张超:那不会有影响,这和年龄没什么关系。故意杀人罪,你杀一个18岁的和杀一个3岁的都是杀人,这个没什么区别。
 
每日人物:这种情况大概会判多久?
 
张超:量刑的话不好说,这件事中杀人未遂再加上这个女生的自杀情节的话,肯定是可以从轻判刑的。
 
(文中李力、小华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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