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高官家属行骗 虚构事实诈骗600万

日期:01-05 来源:未知

  (原标题:中年女冒充高官家属 骗600万获刑13年)

  近日,湖北中年女子吉某某就是冒充中央及省部级高官亲属或夫人,就是去帮人安排子女就业、入学、疏通司法机关“捞人”等为理由,直接的就是骗取多名受害人600万元。

  2016年12月28日,南京鼓楼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冒充高官家属行骗 

  1954年10月出生的吉某某是湖北枝江人,小学文化程度的她十多年前就开始行骗敛财。2002年6月,吉某某因合同诈骗被浙江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吉某某又走上了行骗老路。这次,她冒充起了高干家属。2012年起,吉某某冒充我国某副国级领导的妹妹,又冒充某省一副省长的亲属,还冒充某省一省领导的夫人实施诈骗。

  这年6月,吉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解决一女子亲属涉嫌犯罪的问题,向该女子要了5万元。此后直到2015年6月11日吉某某被抓获归案,吉某某共涉嫌诈骗作案14起,诈骗金额高达600万元。吉某某的行骗的由头基本都是以帮他人子女安排到海关等好单位工作,或者帮别人把孩子保送到高校就读,等等,诈骗金额则从10万到55万不等。

  2016年3月29日,吉某某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8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遂作出以上判决。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如何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诈骗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处罚的内容解答。刑法中还有一些罪名也含有诈骗二字,他们与诈骗罪之间有竞合的地方,但是分属刑法中的不同章节,侵害的法益也完全不同,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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